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投标信息与管理的通知
苏建招函〔2015〕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投标信息与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招标办,交易中心: 为贯彻住建部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投标工作机制,规范招投标监管,现就完善招投标有关信息、健全电子招投标档案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改完善的招投标信息 1、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要求,2015年2月5日起,全省新注册的项目编码一律执行建市〔2014〕108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标准(试行)》,各市、部分有独立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县应组织力量,抓紧修改系统,与2月5日前完成系统的修改和调整。 2、中标人公告中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预算员)调整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信息内容包括职务、姓名、身份证号(前14位),执业或职业证书名称、等级及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公示、直接发包公告增加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信息。 3、开标记录表增加项目名称及编号、标段名称及编号和招标控制价内容。 4、各地推送至“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和本地网站的各类项目公示公告的时间应与备案通过的时间保持一致。中标通知书的签发时间一律以中标人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5、中标候选人公示中,企业和项目经理加分业绩及奖项的公示非常重要,目前各地尚未发布。从3月1日开始,各地依法招标且对业绩、奖项加分的项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必须增加企业、项目负责人业绩及奖项公示。内容包括业绩的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负责人和奖项的获奖项目名称、奖项名称及获奖项目负责人。 二、关于招投标数据统计和电子档案 1、根据省委、省政府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措施要求,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数据定时交换,项目经理锁定信息、工程竣工销号信息共享,正式使用5.0自动统计系统、行政监察系统。各地应高度重视,2月份为有关领导、监察部门、行风监督员配备用户名,3月1日起通过网上监察系统对招投标实行多方监督。 2、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和监察体系,12月份省办组织专家对5.0统计和监察系统再次进行了梳理调整,重新划分了标段类别和监察点,增加了保障房、商品房和房建面积等字段。各地应按全省统一的数据统计要求修改本地系统(具体数据统计要求见省监管系统5.0“统计分析”页)。各地完成系统修改后,2015年1月1日起登记的项目、以及2015年1月1日前招标的项目但是在2015年1月1日后中标的项目,其相关项目标段信息应按照修改后的项目、标段信息要求补充完整后进行补推。。 3、2015年起,各地按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投标档案归档标准(见附件)建立使用电子招投标档案。已建立电子招投标档案的地区应按省电子档案的归档标准进行调整,且内容不少于省归档标准要求。 各地应保证电子档案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档案中的相关附件内容应加盖相关主体电子印章或扫描后存储,投标文件中的业绩、人员社保等信息如需链接数据库查看的,在归档时应生成PDF格式文件或其他不可修改内容的格式文件后存储。有条件的地区可购置磁盘阵列等专门存储设备,保证归档资料存储的安全性。 三、关于投标企业和代理公司CA证书的管理 1、为方便招投标各方,减少不必要的门槛和管理环节,全省取消投标单位异地CA证书激活功能。投标单位参与投标时,如已在项目所在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注册的,可直接使用CA证书登录办理相关事宜;如未在项目所在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注册的,需按当地要求完成企业注册后再办理相关事宜。 2、优化招标代理机构CA证书管理。已领取的本单位非法人印章的CA证书(副锁)一律更换成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组长)个人CA证书(且为个人执业印章)。调整后,使用个人CA证书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办理相关事项,并按要求在招标文件等相关数据电文上加盖个人电子印章。 个人CA证书只可查看操作本人负责代理的项目,含有公司法人印章的CA证书可查看本公司代理的所有项目信息。个人CA证书的办理、变更、注销等须由代理机构统一到当地CA证书办理点办理。 3、各地电子招投标系统增加代理项目负责人变更功能。项目负责人因健康等突发事件需要更换的,需经招标人同意,在招标代理管理系统中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后,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CA服务商注销或冻结个人CA证书。 四、其他 1、各省辖市、相关县(市、区)交易中心要组织平台软件商按上述要求抓紧修改完善本地电子招投标系统,力争2015年3月底前完成。 2、2015年2月1日起,各地不得要求出售指定的投标专用光盘或其他用于投标的电子介质,企业可自主选择用于投标使用的电子介质,但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联系人:杨冠中,02551868965。 附件:电子档案归档内容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附件:电子档案归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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