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考评管理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发布、考核评价及差别化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规范,制定本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
(三)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标准,建立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库;
(四)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的审核与发布;
(五)负责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省属招标代理机构和在我省设立了分公司的外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工作。
第五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考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考评,并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信息;
(三)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四)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由本地(含省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工作。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jszb.com.cn)是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除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招投标网站同步发布外,有关失信信息还将传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 动态考评信息库的建立
第八条 招标代理动态考评信息库由基本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和考核评价信息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及分公司、专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参加相关活动、学术研讨等有关信息,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一)办公场所、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从“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代理管理系统”(以下称“代理管理系统”)中获取。
(二)教育培训信息从“代理管理系统”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系统”中获取。
(三)参加活动信息、学术研讨信息、企业党建信息等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申报,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核入库。
第十条 社会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社会评价信息,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一)良好行为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填报,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核入库。
(二)失信行为信息由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工作情况采集填报入库。
(三)社会评价信息由省、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征集意见后统一填报入库。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信息包括业务考核信息、业绩考核信息和业务知识考核信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一)代理机构的业务考核信息、业绩考核信息由各地电子招投标业务系统自动推送至“代理管理系统”动态考评信息库。
(二)业务知识考核信息通过“业务考试系统”采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其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章 评价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按照本办法及《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评分标准》(附件一)、《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分公司动态考评评分标准》(附件二)、《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附件三)、《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附件四)、《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考核扣分标准》(附件五)实施。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动态考评包括日常行为考评和定期综合考评两部分。
日常行为考评是按照附件四、附件五对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扣分,按季度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对外公示扣分情况和完成的相应业绩。
定期综合考评原则上两年集中开展一次,具体内容和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十五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考评扣分应当实时同步至“代理管理系统”,并实时通过短信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代理管理系统”向实施扣分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诉,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结果无异议的扣分时间从被扣分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 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除附件二中的“基本信用”、 “社会评价”、 “业务知识考核”由分公司工商注册地的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考评外,其他各项由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总公司(江苏公司)定期综合考评、汇总、发布。
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内设立分公司超过一家的,其总公司(江苏公司)的“基本信用”、 “社会评价”、 “业务知识考核”得分为各分公司相应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十七条 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在省内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的 “基本信用”、 “社会评价”、 “业务知识考核”由分公司工商注册地的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参照附件二进行考评外,其他各项按照附件一由总公司所在地的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汇总,定期综合考评情况报省招投标监管机构。
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内设立分公司超过一家的,在定期综合考评时,总公司的“基本信用”、“社会评价”和“业务知识考核”分为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十八条 外省进入我省承接单项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省招投标监管机构汇总其日常行为考评结果,按季度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对外公示扣分情况和完成的相应业绩。
第十九条 初次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不满两年的企业,可以不参加定期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定期综合考评采用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考评通知;
(二)组织定期综合考评;
(三)公示定期综合考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受理定期综合考评结果异议;
(五)公告定期综合考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在日常代理工作中发生失信行为的(具体见附件四),按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一)对一般失信行为每次扣2分。
(二)对较重失信行为除每次扣10分外,在全省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三)对严重失信行为除每次扣20分外,在全省范围内暂停6-12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第二十二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日常行为考评的分值除每季度予以公布外,还要实施以下管理:
(一)对日常行为考评累计扣分达15分的招标代理机构,所辖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黄牌警告1-3个月;
(二)对日常行为考评累计扣分达3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所辖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在全省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同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红牌警告至暂停期结束;
(三)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个人日常行为考评扣分累计达6分的,在全省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第二十三条 被暂停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企业,其所设立的分公司同时暂停从事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评结果由省招投标监管机构根据考评结果统一公布。各省辖市综合考评得分前百分之三十的为本地区较好企业。
各地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或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以综合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评期结束后,当期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的扣分全部清零,不再计入下一个综合考评期。
第二十六条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动态考评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以下差别化管理措施:
(一)较好企业,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2.优先入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3.各地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在评标办法中,可适当加分。
(二)对发生过较重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在日常考评中显示过黄牌、红牌的代理机构在办理资质续期、升级、出具信用证明、设立分公司等事项中应当作为重点审查对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动态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考评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复核和更正。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附件四)将根据省住建厅工程建设行业失信行为规范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 4月1 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一:《代理机构动态考评评分标准》
附件二:《外省代理机构分公司动态考评评分标准》
附件三:《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
附件四:《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
附件五:《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考核扣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