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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政发〔2015〕41号)


发布时间:2015-09-0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高新区、城南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切实加强和提升招投标监管水平,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积极推动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和《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建政发〔2011〕6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招标方案管理

(一)及时办理招标前期手续。由政府财政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组建招标工作班子,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及图审、采购计划等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政府采购类项目,采购人应及时办理采购计划,落实政府采购资金。国有、集体资源(资产)处置项目,资产持有人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按规定需在市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招投标的项目,须经县领导同意,并报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商品住宅等房屋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以及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二)高度重视设计方案审定。设计方案是工程建设品味和质量的关键,招标人要高度重视项目方案设计工作,超过30万以上方案设计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重点工程项目应组织专家组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报县相关领导审定。

(三)履行发包方案审批手续。方案的编制应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力求科学高效,不得将技术要求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项目随意肢解。工期应符合实际情况,工程建设项目工期参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不得随意压缩。投资额必须与项目批复一致,超出项目投资额的应履行申报手续。方案要系统、完整、准确,经县领导批准后,进场招标。

二、严格遵守招标规则

(一)合理设定公告条款。招标公告应当在法定媒介上发布,并将公告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改正,已经发布的,应当及时改正并重新发布。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资格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需要调整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其他资质性条件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二)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应当使用全县统一的示范文本,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有关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审查结果或者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特殊情况需要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征得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材料设备等公开招标项目,尤其是涉及参考品牌技术参数等相关招标信息的,要组织业内专家进行标前论证,防止设置不当技术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严格执行法定时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类项目,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一致,一般不少于45日;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发布中标人公告,并签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政府采购类项目的时限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预算投资评审

(一)加强财政评审事前控制。财政部门要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介入评审,从财政角度对项目设计概算进行审查。推行限额设计,正确估计和计算工程造价,对项目建设方案提出合理建议。政府资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招标均应设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或者其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符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人取得财政评审报告后,应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未经财政评审程序,不得发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评审价。

(二)全面提升财政评审质量。财政评审机构要全面审查项目预算工作量是否全面,套用定额是否规范,材料价格是否准确等方面内容。对亿元及以上项目由财政部门指定两家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通过比对评审结果,最终确定评审价格。对5000万元-1亿元项目预算的评审,财政部门要抽取20%的项目进行复审复核。对5000万元以下项目预算的评审,财政部门要抽取10%的项目进行复审复核。财政部门要加强自身评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自主评审能力,同时吸纳县内专家人才参与评审和复审复核。

(三)严格控制暂估价。施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价和暂定金额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其合计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0%,否则视为该项目不具备施工招标条件。以暂估价或者暂定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强化中介机构评审考核。建立中介评审机构库,优选资质高、职业操守好、社会评价佳的中介机构入库,建立动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进退机制。要通过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形式,明确对中介评审机构的服务水准、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标准等方面的考核细则,加大评审核减率和职业操守遵守情况的考核权重。对不能履行合同要求,特别是评审误差率及误差情况较多,工作效率低下,职业操守不佳的中介机构及时清退。

四、遏制各类违法投标行为

(一)杜绝借资挂靠行为。施工企业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均属于借资挂靠行为。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逐一进行审核。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保证金汇出账户、投标文件印章、项目经理证书及项目班子成员养老保险证明等必须完全符合相关要求,否则一律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清退、工程款结付必须通过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非现金结算。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必须对进场施工队伍严格核查,如发现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包括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产权关系、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一经查实,一律视为借资挂靠行为,并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大力推进电子招投标,凡具备电子化招投标条件的项目,一律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招标公告、投标报名、招标文件等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均在网上封闭运行。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疑问及答复必须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发送。积极推行“合理低价法”评标定标办法,商务标评分办法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评标时,通过评标系统对标书特征码、造价锁信息、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等方面的雷同性进行比对。发现个性化内容雷同的,一律作废标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中标通知书除载明约定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外,增加按规定要求的其他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并在网上中标公告中载明;严格执行全省联网的项目经理中标锁定、变更限制和竣工销号制度,取消现场报名、集中答疑环节,取消组织现场踏勘,潜在投标人需要现场踏勘可自行前往。按照标书电子化、评委异地化、评标远程化、监察实时化和管理网络化的要求,凡符合远程评标条件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远程评标方式进行评标。实行投标法定代表人约谈制,要求投标法定代表人作出不得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书面承诺,严格审查投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评标过程中发现存在疑似围标串标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必须认真检查,及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告。各部门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对投诉、举报认真核实,形成查处围标串标案件的合力。

(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认真落实招标人施工现场管理责任。招标人须建立项目管理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在建项目管理。严禁中标人向他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项目,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投标文件中所报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招标人知情不报或监管不力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住建部门要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的通知》要求,对施工合同备案时载明的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执证上岗人员,在工地现场区域实施LBS无线定位,采集分析其在岗信息,实施动态考核,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监理单位在日常监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必须坚决制止并向住建部门报告。否则,按相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失信行为记录。

五、落实标后管理措施

(一)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建设质量全面负责,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考勤,对不按照合同履约的中标人追究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对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负责,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派驻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人员相一致,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全面履行相应职责。监理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项目经理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以及施工设备按投标承诺及时到岗到位。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和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建立中标企业资信等级考评制度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分别进行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在标后履约中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各相关方面廉洁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受理和查处标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二)健全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县招投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招投标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力度,积极探索“三合一”评标法,同时在评标定标办法中引入信用因素,加强与住建、交通、水利、财政、监察、审计、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联系,建立整体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标后履约过程中相关各方违规违约行为以及不良行为及时予以记录、公示、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计入“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采取市场清出、准入限制等措施,营造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实施,坚决杜绝边设计、边施工、边变更的“三边”工程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增加工程概算。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对因设计、代理机构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工程量变更,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经济责任。工程量变更总量不得突破原预算价的10%,同时要严格按照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建政发〔2011〕60号)的有关要求,履行审核、报批、备案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的工程量变更,审计部门不予接受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

六、从严落实责任追究

(一)落实招标人责任。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者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违反规定或以收受贿赂、索取回扣和其他不当利益等手段选择确定勘探设计和招标代理及预算编制机构的;

3.与投标人、中介机构等串通,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的;

4.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招标文件的条款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在制定评标标准时,故意偏向某投标人的;

  5.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对合同履行情况缺乏监管的;对标后施工项目班子缺乏有效管理,默认、纵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由挂靠施工队伍施工的;

9.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签证等有弄虚作假情形,或不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

  10.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和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二)落实招标代理机构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可暂停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六个月至一年的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永久取消其在建湖承担国有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1.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

2.从事同一工程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3.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4.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5.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6.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7.干扰评委独立评审的;

8.明知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却不向招投标监管部门主动反映的;

9.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11.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1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13.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工作失误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落实评标专家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2.擅离职守的;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4.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投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相关监督部门责任。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和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

  2.与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串通确定投标人的;

3.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批准为不招标、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批准为邀请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招标的;

  4.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办理时限,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5.不按有关规定审核、审查、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

6.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放任纵容的;

7.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9.不按有关规定履行标后监管职责的;

  10.在招标投标活动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11.对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各类违法违规线索,未能及时纠正和查处的;

12.招标投标和标后监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湖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